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民主与治理现代化相伴相生。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根基。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和民主过程,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嵌入乡村治理过程中,能够有效调动乡村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为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强的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凝聚乡村治理的德治合力
乡村民主实践有助于促进德治,德治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全过程人民民主以胸怀天下、开放包容的品质特征阐释了民主的价值理念与实践。人民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在乡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以使乡村多元治理主体在互动过程中提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使乡村多元治理主体在平等参与的过程中形成理性平和的良好心态,有助于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同时,基层的民主实践多是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谋求社会公益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强化治理主体的公共价值和公共精神,培育治理共同体的公共精神、筑牢治理共同体的公共精神根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意蕴和内涵特性,一定程度上为基层德治的实现提供了精神支撑,使得农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通过民主实践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助力形成人人讲道德、人人重修养、人人促和谐的基层治理新局面。
以有序的政治参与,夯实乡村治理的自治基础
乡村民主实践有助于促进自治,自治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群众需求类型多样,乡村治理难点众多,面对纷繁复杂的乡村治理工作,如果依然采用自上而下的“单项输入”,难以激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乡村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了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的渠道,村民议事会、民主恳谈会、“板凳民主”、圆桌会以及线上“议事群”,为基层民主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和活力,有利于保障村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渠道,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充分、更加顺畅、更加直接、更加有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将民主和现实生活紧密联系,激发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调动了亿万农民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主动性;巩固了自治基础,完善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激发了村民自治的内生动力,形成全民参与、共同维护的浓厚氛围,促进村容村貌、村风民风发生巨大变化。
以健全的制度规范,筑牢乡村治理的法治根基
乡村民主实践有助于促进法治,法治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保障。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其完整的制度细则,筑牢了乡村治理的法治根基。比如在民主选举环节上,以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村委会环节选举制度,充分保障党员和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依程序选举产生党支部、村委会。又比如在民主决策上,一些乡村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围绕“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展开。凡是村里有大事,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使村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原则贯彻到乡村治理的全领域,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完整的制度程序应用到乡村治理全过程,用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立心铸魂、夯实基础、铸就根基。
【作者系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国家治理教研部(电子政务研究中心)教师】